怎样看待人身损害“一次性赔偿协议”?

张燕妮(实习律师) 发布时间:2025-03-13 10:24:36 浏览: 78 次

案情简况

邓某受雇于甲公司在某建设工程项目从事墙体打磨劳务工作,2022年7月28日,其他工人下班后邓某一人留在现场继续作业。邓某在攀爬上自制木架时,不慎从爬梯处跌落。经诊断为1.肋骨多处骨折(左侧第5-11肋骨骨折);2.肺挫伤;3.窦性心动过缓;4.前列腺增生。2022年11月5日,邓某与甲公司协商达成了《处理协议》约定:1.2022年8月16日以前主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计40602元,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甲公司已全部付清,邓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公司主张前述期间的任何费用。2.2022年11月15日前甲公司向乙方一次性补偿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及误工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200元(10月28日已支付9000元,剩余再支付9200元)。上述费用补偿到位后,乙方自愿放弃其他任何经济赔偿要求,且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公司索赔。3.邓某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由其自行决定费用的分配。该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支付邓某9200元。庭审中对邓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邓某伤残程度评为十级;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邓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赔偿邓某人身损害赔偿金302509元,其中已付医疗费38128元。

争议焦点

甲公司与邓某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邓某受伤的具体索赔金额?

邓某与甲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落款处及赔偿金额等重点内容均由邓某签字摁印和甲公司盖章确认。双方签订的《处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鉴于双方签订《处理协议》时,均不知晓邓某存在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损失,故赔偿协议中邓某自愿放弃其他任何经济赔偿的约定不能约束邓某诉请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后续新产生或新确定的损失。

法院判决

一、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邓某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57878.66元;

二、驳回邓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员工发生工伤后与公司协商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员工认为赔偿金过低,要求公司人身损害赔偿而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实践中,因赔偿协议中约定赔偿金额过低、赔偿项目不全或存在可撤销情形从而引发争议。

一、“一次性赔偿协议”原则有效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当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与公司协商解决赔偿事宜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员工与公司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双方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员工作为成年人,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次性赔偿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推定赔偿协议中所有条款是双方自愿达成。

最后,在“一次性赔偿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如员工无法证明公司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应当认定“一次性赔偿协议”有效。

二、“一次性赔偿协议”属于可变更的协议,法院可依法予以变更

本案中邓某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并未进行伤残鉴定,而是在事发一年后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载明其伤情为十级伤残。虽然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中约定“上述费用补偿到位后,乙方自愿放弃其他任何经济赔偿要求,且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公司索赔。”这条内容可以理解为是对签订协议时已经发生且明确的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的真实合意,但邓某和公司均不知晓邓某构成伤残,也就是说双方所签订的赔偿协议并不包含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意思表示。

此外,结合邓某与甲公司在经济能力、相关法律知识和经验上存在明显差距,邓某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处于不明状态,他并不清楚应当获得多少的利益,其处分权利的行为属于有瑕疵的行为,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因此,赔偿协议中邓某自愿放弃其他任何经济赔偿的约定不能约束邓某诉请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后续新产生或新确定的损失。

综上,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一)》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如果“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情形下签订,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中不包含定残后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后续新确定的损失的或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法院可以变更补偿协议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或可以裁决用人单位对实际确定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的关键提醒

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劳动者若因工伤起诉用人单位以获取赔偿,通常需遵循特定的法定程序。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其后开展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完成鉴定后进入劳动仲裁程序。若一方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工伤赔偿完整流程的复杂性,整个过程至少需时一年;若案情复杂,诉讼时间可能进一步延长。

在此现实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并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不失为一种可行方案。通过这一方式,能够有效减轻劳动者的讼累,显著缩短获得赔偿的时间。然而,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协议前,向律师、相关行政部门或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全面了解自身应得的赔偿、法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以及协议条款所蕴含的法律意义与潜在影响,在明晰上述信息的前提下,再行签订协议。